突發!個人支付寶收款被稅務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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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博士點評:金稅三期實現了各類稅務信息的記錄,實現了稅務大數據的集成,尤其“企業信息核查系統”要求所有銀行與各類支付機構需要與稅總同步各類支付信息。這樣就使得過去采取的私賬入賬方式偷逃稅款的行為可以輕易被發現。這個敲響了合規納稅的警鐘,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紅利來進行稅收籌劃,但是絕不能胡亂偷逃稅款。
近日,據杭稅二稽罰〔2021〕17號文顯示,杭州亞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法人代表個人賬戶和財務人員個人支付寶賬戶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稅),屬帳外收入,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企業所得稅。
處罰原文如下:
警惕!微信、支付寶收款,小心招來這4大風險!
一、增值稅方面
1、造成三流不一致的風險:
三流不一致就是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不統一。因為稅局查發票的時候要看證據鏈條,比對銀行賬戶的資金流,貨物的流向與發票上是否一致,以此來判斷交易是否真實?,F在還會加上合同流,也就是要求四流一致。四流不一致的發票很可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2、無法作為進項抵扣的風險:
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可能導致款項賬面不透明,業務交易資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齊全,通過微信交易,對方無法準確填寫發票上的銀行賬號信息,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導致無法進行進項抵扣,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
3、未能及時申報收入的風險:
通過微信轉賬收取的增值稅銷售款時,容易和個人消費記錄混淆,導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報增值稅,存在偷漏稅的風險。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1、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貨款,即使收取的款項都已申報納稅,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少報或隱瞞收入的風險。
2、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或者給員工發工資,可能導致無法取得合法的憑證以列支成本,導致所支付的相關款項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稅前扣除。
三、企業內部管理方面
企業如果經常性地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業務款項,而不通過對公賬戶進行交易,可能導致企業內部財務混亂,公司資金無法受到監管,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四、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
用個人微信、支付寶長期收取款項,會導致公私財產不分,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企業一旦被查實利用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款項來隱匿收入,補稅、繳納滯納金及罰款事小,企業負責人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重要提醒:企業在生產經營交易活動過程中,采用對公賬戶結算,最大限度降低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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